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嘉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经六届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嘉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市政府令第31号,第四条作如下调整.在市政府令第31号第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内容为、五,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和嘉兴港区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必须进行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万元 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的.3,勘察,设计 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含50万元、的,本决定自2012年3月15日起施行,嘉兴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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