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嘉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经六届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嘉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31号 第四条作如下调整、在市政府令第31号第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内容为.五.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现代服务业集聚区 和嘉兴港区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万元,的 2 重要设备 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 的,3,勘察,设计 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含50万元、的.本决定自2012年3月15日起施行.嘉兴市人民政府,二 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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