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有下列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 一,违法毁林或者毁草场开荒 破坏植被的 二.违法开垦荒坡地的,三。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废弃砂,石,土或者尾矿废渣的 四。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的.五,有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其他行为的,第三条 水土流失防治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制,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可以行使,水土保持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职权.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安排专项资金。组织实施.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水土流失地区的部分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农业发展基金等资金.用于水土保持、第六条。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按国家、省 县三级划分.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可以分为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第七条,水土流失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水土保持中等专业学校或者在有关院校开设水土保持专业.中小学的有关课程.应当包含水土保持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