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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施行政许可听证活动.维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组织实施行政许可听证,以下简称听证、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对听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实施下列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组织听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二 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事项、第四条,行政机关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新闻媒体可以向社会公开报道,第五条 听证由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组织.具体工作由该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者其他机构负责 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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