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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瓦面与板面工程7。1.一般规定7,1 1。本章适用于烧结瓦,混凝土瓦.沥青瓦和金属板 玻璃采光顶铺装等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7,1,2。瓦面与板面工程施工前,应对主体结构进行质量验收,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和.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的有关规定,7,1 3.木质望板、檩条、顺水条。挂瓦条等构件 均应做防腐.防蛀和防火处理。金属顺水条,挂瓦条以及金属板,固定件、均应做防锈处理,7,1。4。瓦材或板材与山墙及突出屋面结构的交接处,均应做泛水处理,7。1,5、在大风及地震设防地区或屋面坡度大于100,时.瓦材应采取固定加强措施 7.1,6,在瓦材的下面应铺设防水层或防水垫层,其品种 厚度和搭接宽度均应符合设计要求.7.1.7。严寒和寒冷地区的檐口部位 应采取防雪融冰坠的安全措施.7,1,8 瓦面与板面工程各分项工程每个检验批的抽检数量,应按屋面面积每100m2抽查一处、每处应为10m2.且不得少于3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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