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基本规定3 0 1,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预测城市用水量,进行城市水资源与城市用水量之间的供需平衡分析,选择给水水源和水源地,确定给水系统布局、明确主要给水工程设施的规模,位置及用地控制,设置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提出水源保护,节约用水和安全保障等措施.3。0。2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中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其他类别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应水质标准的规定 3,0,3、城市给水工程规划中的水压应根据城市供水分区布局特点确定、并满足城市直接供水建筑层数的最小服务水头,3、0.4.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的阶段与期限应与城市规划的阶段与期限相一致,3、0、5、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应近,远期结合.并应适应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 3 0,6,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范围应与相应的城市规划范围一致、3 0,7.当城市给水工程规划中的水源地位于城市规划区以外时.水源地和输水管道应纳入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范围。当输水管道途经的城镇需由同一水源供水时 应对取水和输水工程规模进行统一规划 3。0。8。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应与其他相关规划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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