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预防与应急准备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完善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指导居民,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方案。第七条、下列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具体应急预案。一,矿山,冶金、建筑施工,商贸等大型企业.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 使用。处置单位 三 供水,排水,发电.供电,供煤。供油,供气、供热 交通运输,通信,广播电视.堤坝等生产.经营.管理单位、四、学校,幼儿园.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医院,体育场、馆,宾馆,饭店,车站。码头,机场、娱乐场所 宗教活动场所 金融证券交易场所。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五,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主办单位。六,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制定具体应急预案的其他单位,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作出重大决策前,对可能引发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 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建立安全巡检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维护群众权益机制。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 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完善人民调解 行政调解 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机制。居民 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化解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建以公安消防.医疗救治队伍为主体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 依托大型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区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并给予适当补助,区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实施跨区域救援的。受援方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专业人才库,成立应急专家组,鼓励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应急物资.装备储备保障系统 完善重要应急物资 装备的监管.生产 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并根据不同区域突发事件应对的需要,合理布局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物资。装备储备运输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日常工作由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鼓励和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第十二条。通信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优先保障应对突发事件通信系统畅通.人防。公安 广播电视。地震。气象等部门和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发挥专项通信资源优势、为处置突发事件提供技术支撑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镇总体规划与城市综合防灾减灾专项规划时,应当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并利用广场 公园,绿地,体育场.馆,学校运动场,馆,以及人防工程等公共场所.合理规划,建设 维护应急避难场所,设置统一.规范的标识。并向社会公布 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设置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备、并设置明显标识。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应急演练.机关.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和居民 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 结合各自情况 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应急演练。学校、幼儿园应当将应急知识纳入教育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和应急演练活动,培养学生。幼儿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应急演练活动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对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主管人员和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应急救援队伍的组建单位应当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其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