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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第二十三条,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主要负责人或者相关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 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协助做好处置工作。突发事件依法由上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处置的。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先期处置和配合工作。第二十四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规定 指挥应急处置工作、一 一般突发事件。由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县级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二。较大突发事件,由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设区的市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三 重大突发事件、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省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四,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报请国务院应急处置、本级人民政府难以有效控制突发事件事态或者难以消除其引发的严重社会危害时、应当及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指导处置,第二十五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派出或者指定现场指挥长,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长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有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长的指挥 第二十六条。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除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外 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 优先运送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以及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的救援人员和物资,二.请求支援救援力量和应急救援物资,三。指定救治单位和应急避难场所。四,为受到危害的人员实施心理干预服务,五 协调有关企业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 第二十七条、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组织处置工作的人民政府.除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开展劝解。疏导.引导当事人理性表达诉求 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二,根据事态发展,及时采取交通管制等必要措施,三,对扰乱社会秩序.妨碍社会管理或者公共安全,侵犯人身安全或者财产安全的行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应急交通运输综合协调机制,提高应急运输保障能力。处置突发事件期间、公路,铁路、水运。航空等经营单位以及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保证运输线路通畅,必要时开辟应急专用通道、应急救援车辆免缴车辆通行费,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制定。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政府新闻办公室统一组织.及时、准确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虚假信息,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应对突发事件需要依法征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的、应当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签发.应急处置征用通知书 并做好登记造册工作,情况特别紧急时,可以先行征用。事后补办手续。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参照征用时的价值给予补偿、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简化财政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障应急处置所需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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