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养护第二十条、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县道的养护工作 并对乡道,村道的养护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乡道 村道的养护工作,并协助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养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引导村民自觉爱路,护路,维护农村公路的路容、路貌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保证农村公路正常使用,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实行专业化养护与个人承包养护等多种方式,逐步实现养护作业市场化,鼓励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择具备资质的养护作业单位。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的养护作业。分为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养护工程按照工程性质 规模大小 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大修,中修、小修、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大修.中修养护工程应当按照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农村公路大修,中修养护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不得少于一年,第二十四条,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对农村公路养护的作用.可以采取建立群众性。专业性养护组织或者个人分段承包等方式.对乡道。村道实施日常养护、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养护作业时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作业时,应当在车辆上设置明显作业标志。过往车辆应当注意避让,县道,乡道因养护作业确需中断交通的 或者占用半幅公路进行作业.作业路段长度在二公里以上、并且作业期限超过三十日的 除紧急情况外、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开始之日前五日向社会公告。明确绕行路线 并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道路 村道因养护作业确需中断交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告知沿线单位和村民 第二十六条.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县道、乡道严重损坏或者交通中断时,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修复公路。恢复通行,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修复公路.恢复通行的需要。及时调集抢修力量.统筹安排有关作业计划 下达路网调度指令.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绕行。分流。村道的修复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二十七条,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组织农村公路沿线单位和个人实施公路绿化,实行谁种植 谁受益 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县道,乡道上的护路林的。应当向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 不能及时补种的,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