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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涉及县道,乡道的、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依据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涉及村道的.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擅自占用.挖掘村道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损坏或者擅自移动 涂改村道附属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未经许可进行相关涉路施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村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超限车辆在村道上行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村道路面的机具擅自在村道上行驶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以及乡.镇 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本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 上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组织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的。二,违法实施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路政管理行政审批的,三、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四,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五 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职责,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六。侵占、挪用和截留农村公路建设 养护资金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第四十四条、对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破坏,损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农村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按照破坏、损坏程度给予相应的赔偿或者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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