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涉及县道.乡道的、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依据权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涉及村道的.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擅自占用、挖掘村道的.责令改正 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村道附属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进行相关涉路施工活动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村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超限车辆在村道上行驶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 铁轮车 履带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村道路面的机具擅自在村道上行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以及乡.镇 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本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组织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的。二 违法实施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路政管理行政审批的,三。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四,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五,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职责,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六 侵占,挪用和截留农村公路建设 养护资金的,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第四十四条。对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破坏,损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农村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按照破坏.损坏程度给予相应的赔偿或者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