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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负责人、监督人员在监督工作中必须做到。熟练掌握有关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 认真学习有关业务知识,在现场监督检查时.做到仪容整齐.语言和举止文明。尊重管理相对人。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安全监督工作 不适用本规定.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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