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增加城市水面。加强城市绿化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革命纪念地,文物古迹。城市传统风貌和自然景观。第七条。石家庄市城市规划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三个阶段编制.行政区域内其他城市按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编制,其中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先行编制规划纲要、规划纲要经城市总体规划审批机关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作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依据 第九条。城市总体规划实行分级编制和审批、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国务院审批.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审批,石家庄市 县级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总体规划在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 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石家庄市城市规划区内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石家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县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城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条.石家庄市分区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一条,城市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可由建设单位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其中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级市 县人民政府所在镇的详细规划、应报石家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第十二条 单独编制与城市相关的各类专业规划和开发区.独立工业区 风景旅游区,水源保护区 历史文化名城及其他特定区域的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文物保护区,革命纪念地的专业规划,由其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 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前款所列特定区域的总体规划属石家庄市级的.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审批,属省级以上的,经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三条,城市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总体规划确需进行局部调整的,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分区规划 详细规划和各类专业规划的调整,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进行重大变更时 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