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十四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采取统一征地,拆迁。出让土地的方式实施 严格控制分散建设,城市住宅应纳入居住小区.居住区内建设 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配套设施的用地和建设费用.不得在工业区,仓储.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用地内插建住宅。第十五条,旧区改建应按照规划要求集中成片进行。严格限制零星改建、控制建筑密度.并按规划指标.确保停车场等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和绿地建设。第十六条 旧区改建应同调整用地结构和改善工业布局相结合 对污染严重的工业项目。应按照规划要求逐步搬迁。已确定搬迁的,不得在原地扩建和翻建.第十七条,在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和旧区近期改建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 构筑物不得新建、改建,扩建,规划道路以外的危漏房屋确需改建的.需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八条、新区开发须与城市用地发展方向一致 具备相应的水源,能源 交通。防灾等建设条件、第十九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开发区的选址 由石家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预审后。经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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