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 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 镇.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房屋产权系指房屋所有权。房屋产籍系指房屋的地籍图纸.帐册、表卡等反映房屋产权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部门.市,地,县,市,区 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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