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不按本条例规定期限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时隐瞒事实真相或伪造有关证件 文件,采取非法手段骗取房屋权利证书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收缴房屋权利证书,并可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涂改.伪造房屋权利证书的 由县级以上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缴销其房屋权利证书、并可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按本条例规定收缴的罚款 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第三十条.拒绝、阻碍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错发房屋权利证书或房屋权利证书登记内容有误的,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自发现之日起5日内予以改正,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 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