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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村庄管理第四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保护饮用水源。有条件的村庄应当实行集中供水,并使饮用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禁止在村庄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 畜禽圈 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第四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在宅旁,路旁.水旁。村旁植树造林,绿化村庄,美化环境,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第四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村庄环境卫生的管理。明确环境卫生责任区和责任人。村民应当维护村庄环境卫生。不得随意倾倒垃圾.粪便。废料废渣和其他废弃物、有条件的村庄应当设立垃圾收集处理点 建设污水排放设施 村民建厕所 畜禽圈等不得占用村庄街巷通道、第四十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村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管理。保证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损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村庄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 风景名胜资源.军事设施和国家公共设施、第四十六条、乡 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对村庄建设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 图纸等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归档。第四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村庄规划建设中的违法行为 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受理举报的单位应当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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