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 不按照村庄规划进行建设或者未取得开工许可证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规划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影响村庄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 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平整施工现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人员清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五十条。村民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村民委员会组织定点放线、或者不按照确定的宅基地位置.面积,四至,基础标高 房屋层高建设住宅,严重影响村庄规划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 限期拆除 影响村庄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村庄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在村庄规划区内乱堆乱倒垃圾、粪便。废料废渣及其他废弃物或者向道路及公共场所随意排放污水的,由乡 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损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公共绿化的 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前述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其他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四条 阻挠村庄规划建设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法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五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在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在组织实施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 擅自改变规划要求,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乱批乱建的,由乡 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村民会议依法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