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已有处罚、处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不按照规定报经审查批准的。二 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安全设施的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的.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二.未对安全设施组织专项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安全设施的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的.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 发现安全设施建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二、指定单位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的 三 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四、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