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文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89,第14号 1994。1、17修订。发布时间,1989,05 05,生效时间,1989,06 01、有效性。有效。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共建筑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保障交通安全畅通,维护社会秩序.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下列大中型公共建筑。均须按照本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含停车库.以下简称停车场、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饭庄 二。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电影院.三。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旅馆,外国人公寓 办公楼,商店。医院,展览馆.剧院 体育场 馆。等公共建筑 现有停车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按本规定逐步补建,扩建。第三条 停车场的建设。要符合本规定附发的。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并同时配套建设供本单位机动车和本单位职工使用的停车场.停车场的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25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2平方米计算.停车库的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40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8平方米计算、第四条.停车场的设计。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应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同意,停车场建成后,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审查验收合格方准使用 第五条。建设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投入使用、第六条.未经批准不按规定或不按批准的设计建设停车场的。由市规划局按违法建设处理、第七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执法。滥用职权 以权谋私的,视情节轻重.追究领导者和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本规定自1989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