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文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89,第14号,1994。1,17修订。发布时间,1989 05、05,生效时间,1989.06。01,有效性。有效,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共建筑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保障交通安全畅通,维护社会秩序,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下列大中型公共建筑、均须按照本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 含停车库。以下简称停车场 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饭庄。二 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电影院。三.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旅馆,外国人公寓、办公楼、商店、医院,展览馆.剧院 体育场 馆,等公共建筑。现有停车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按本规定逐步补建。扩建.第三条 停车场的建设 要符合本规定附发的 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标准 以下简称,标准,并同时配套建设供本单位机动车和本单位职工使用的停车场、停车场的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25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2平方米计算、停车库的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40平方米计算 自行车按每车位1 8平方米计算。第四条 停车场的设计.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应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同意、停车场建成后,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审查验收合格方准使用,第五条。建设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投入使用,第六条,未经批准不按规定或不按批准的设计建设停车场的 由市规划局按违法建设处理 第七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执法,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 视情节轻重 追究领导者和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本规定自1989年6。月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