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文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1989、第14号。1994。1 17修订。发布时间.1989 05 05。生效时间、1989,06。01、有效性.有效,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共建筑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保障交通安全畅通.维护社会秩序.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下列大中型公共建筑,均须按照本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含停车库 以下简称停车场 一 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饭庄,二.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电影院,三。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旅馆。外国人公寓、办公楼.商店.医院、展览馆 剧院,体育场 馆。等公共建筑 现有停车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按本规定逐步补建,扩建.第三条 停车场的建设。要符合本规定附发的,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标准 以下简称、标准.并同时配套建设供本单位机动车和本单位职工使用的停车场。停车场的建筑面积 小型汽车按每车位25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2平方米计算、停车库的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40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8平方米计算。第四条、停车场的设计.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应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同意。停车场建成后,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审查验收合格方准使用。第五条 建设大中型公共建筑 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投入使用,第六条,未经批准不按规定或不按批准的设计建设停车场的、由市规划局按违法建设处理,第七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执法.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视情节轻重。追究领导者和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本规定自1989年6 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