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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标底第十八条。标底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者委托具有编制标底资格的咨询公司或者专业单位编制。其内容包括 工程造价.施工工期和水泥.钢材.木材的数量等,接受编制标底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接投标单位的标书编制业务。第十九条。编制标底应当以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为依据.标底价格及工期计算、应当执行现行的上海市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上海市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上海市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建设部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和上海市有关规定,计算标底费率时 应当考虑招标工程可能发生的各种费用等因素.并一律按全民所有制企业取费标准计算 前款有关定额规定如有修改或者补充的,须按修改或者补充后的定额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标底造价应当控制在经批准的概算或者修正概算范围内,第二十一条 招标单位编制的标底应当在报送招标文件的同时。连同批准的工程计划任务书和扩初文件一并报市招投标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最终合理标底,市招投标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标底价超出批准的概算或者修正概算时。应当书面通知招标单位暂停招标 待建设资金落实后方可重新招标。第二十二条,最终合理标底由市招投标办或者区 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封存.在开标时送招标单位 第二十三条,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标底、标底编制单位和市招投标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在开标前必须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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