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六条,对犯有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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