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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十六条 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同步协调发展 第十七条,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同步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旧区必须迂移的工业企业应有步骤地向新区迁移,新建的工业企业应选择高新技术或无污染,少污染的项目,第十八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保留或预留市政公用设施 人防设施,社会事业设施。园林绿化,自然保护小区 风景名胜。文物古迹和公共活动场所用地。对传统商业街区、温泉地带 园林绿地等实行保护性控制,第十九条,旧区改建应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结合,保护屏山。于山。乌山.乌塔 白塔和重要历史街区 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环境,新区开发的各项城市规划指标应优于旧区改建。并切实保护生态环境,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第二十条 旧区改建应有计划地实行成片开发,严格限制零星插建,严格控制人口密度和建筑密度,增加绿化用地,改善居住和交通条件,第二十一条,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规划红线确定的范围负责拆除规划要求拆除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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