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十六条。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做到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同步协调发展、第十七条.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 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同步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旧区必须迂移的工业企业应有步骤地向新区迁移.新建的工业企业应选择高新技术或无污染,少污染的项目,第十八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保留或预留市政公用设施。人防设施.社会事业设施 园林绿化 自然保护小区.风景名胜。文物古迹和公共活动场所用地,对传统商业街区,温泉地带,园林绿地等实行保护性控制,第十九条、旧区改建应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结合 保护屏山,于山,乌山、乌塔、白塔和重要历史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环境,新区开发的各项城市规划指标应优于旧区改建。并切实保护生态环境。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第二十条 旧区改建应有计划地实行成片开发,严格限制零星插建.严格控制人口密度和建筑密度。增加绿化用地 改善居住和交通条件,第二十一条、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规划红线确定的范围负责拆除规划要求拆除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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