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二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市建设应当坚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原则,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使用性质,用地位置和界限当严格控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或改变.第二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审核.符合规划的发给 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六个月、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使用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报请批准设计任务书时。必须附有,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 应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及有关图纸、资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符合规划要求的 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在六个月期限内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使用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延长期限不超过六个月,第二十五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实行先规划,后出让,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位置、范围。使用性质 规划技术指标及其他规划建设条件,以公布并作为出让合同的组成部份。受让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必须按照规划用地性质和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设计,建设,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规划要求的.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临时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经批准发给。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土地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用地期满或因国家建设需要,应当退出用地,禁止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 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第二十八条,现土地使用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在下列土地范围内建设,一 已被征用的土地 二.市政公用设施,社会事业设施,园林绿化,交通运输等规划预留地 保留地.三、已划定的文物古迹保护区 河岸保护区.四。各种危险地段,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