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二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城市建设应当坚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原则,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使用性质.用地位置和界限当严格控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或改变,第二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审核,符合规划的发给、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六个月。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使用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报请批准设计任务书时,必须附有,选址意见书.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应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及有关图纸,资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符合规划要求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在六个月期限内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使用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延长期限不超过六个月,第二十五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实行先规划,后出让、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位置、范围。使用性质,规划技术指标及其他规划建设条件。以公布并作为出让合同的组成部份。受让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必须按照规划用地性质和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设计、建设,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规划要求的.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临时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经批准发给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土地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用地期满或因国家建设需要,应当退出用地 禁止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 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第二十八条.现土地使用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在下列土地范围内建设,一 已被征用的土地、二,市政公用设施。社会事业设施。园林绿化。交通运输等规划预留地,保留地。三。已划定的文物古迹保护区,河岸保护区。四。各种危险地段.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