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3 2.2,本条给出城镇的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以及同时火灾起数 以确定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本条是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2006的基础上制订。1,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 2006。2.一起火灾灭火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城镇的一起火灾灭火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按同时使用的水枪数量与每支水枪平均用水量的乘积计算。我国大多数城市消防队第一出动力量到达火场时。常出2支口径19mm的水枪扑救建筑火灾,每支水枪的平均出水量为7.5L,s,因此.室外消防用水量的基础设计流量以15L。s为基准进行调整。美国、日本和前苏联均按城市人口数的增加而相应增加消防用水量。例如,在美国,人口不超过20万的城市消防用水量为44L,s。63L,s、人口超过30万的城市消防用水量为170、3L s,568L s,日本也基本如此,本规范根据火场用水量是以水枪数量递增的规律 以2支水枪的消防用水量.即15L。s 作为下限值、以100L,s作为消防用水量的上限值,确定了城镇消防用水量、本规范与美国,日本和前苏联的城镇消防用水量比较、见表1,表1。本规范与美国.日本和前苏联的城市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根据我国统计数据、城市灭火的平均灭火用水量为89L。s、近10年特大型火灾消防流量150L。s 450L s。大型石油化工厂,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等的消防用水量则更大,若采用管网来保证这些建 构筑物的消防用水量有困难时、可采用蓄水池补充或市政给水管网协调供水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