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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罚,则第四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占用的土地 由市 县,市、人民政府责令退回,限期恢复原地形地貌,违法占用土地上已经形成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按违法建设进行处罚.第四十七条.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的建设项目 规划部门按照下列是规定进行处罚、一.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二。影响城市规划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5 至15,的罚款。第四十八条,擅自改变临时建设使用性质和进行出租,转让,交换、买卖.赠与的.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予以拆除.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据不执行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决定的、规划部门可以强制停工或者拆除。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条。规划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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