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管。理第三十五条 市和区,县应当设立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主要来源是,一,市和区,县财政预算资金,二、单位和个人的捐赠、三 直管公有历史风貌建筑产权转移的部分收益,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由市和区 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设立专门账户。统一用于保护历史风貌建筑的修缮补贴和奖励.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三十六条。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历史风貌建筑分别编制保护图则 明确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修缮和利用的具体要求。并告知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 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历史风貌建筑转让。出租的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护义务.出让人、出租人应当将有关保护要求告知受让人,承租人、第三十七条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对历史风貌建筑的使用和保护状况进行普查,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配合普查工作 第三十八条.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历史风貌建筑档案,历史风貌建筑档案包括下列内容,一 历史风貌建筑的技术资料,二、历史风貌建筑现状使用情况.三、历史风貌建筑权属变化情况.四.修缮,装饰装修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五,迁移.拆除或者异地重建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六,有关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地名典故 名人轶事等资料。第三十九条,鼓励.支持境内外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形式投资,对本市历史风貌建筑进行保护利用和恢复重建。发展与保护历史风貌建筑相适应的旅游业和相关产业,鼓励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利用历史风貌建筑开办展馆 对外开放。有重要历史意义的历史风貌建筑。应当创造条件开辟展室 定时对外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