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罚,则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未按照规定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二 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其限期补办、并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三 未申请工程质量等级验核或者验核不合格而擅自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补办质量等级验核手续,并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 四 强行为施工单位提供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责令停止使用 已经使用的.责令进行技术鉴定、并处以2万元至5元罚款 房屋开发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除按照前款规定处罚外 可视情节轻重。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资质证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擅自越级承担勘察设计项目的,责令停止勘察设计 宣布其勘察设计文件无效,并处以勘察设计费1至3倍的罚款.二.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标准 规范、规程,致使发生质量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 可视情节轻重 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并按照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规定赔偿经济损失,三。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指定工程所用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生产厂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至5万元罚款,第四十条、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擅自越级承担施工项目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2万元至10万元罚款,二。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 施工规范、操作规程 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施工,出现质量问题的.责令停工.返工.并处以1万元至5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三 工程竣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和质量标准的。责令限期返工,并处以2万元至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四、采购,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其进行试验、检验、或者未按照规定取样送试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1万至5万元罚款。五、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转包工程的、责令其立即停工,并处以5万元至10万元罚款,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建设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监理失误出现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1万元至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具虚假数据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处以检测费5至10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四十三条。建筑材料 构配件及设备生产销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辽宁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 处罚。第四十四条 擅自改变工期出现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处以5000元至5万元罚款,第四十五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六条、违反工商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处罚。第四十七条、罚款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拒绝,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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