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罚.则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未按照规定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二.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其限期补办。并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三。未申请工程质量等级验核或者验核不合格而擅自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补办质量等级验核手续、并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四.强行为施工单位提供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责令停止使用,已经使用的。责令进行技术鉴定,并处以2万元至5元罚款,房屋开发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除按照前款规定处罚外 可视情节轻重。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擅自越级承担勘察设计项目的,责令停止勘察设计。宣布其勘察设计文件无效 并处以勘察设计费1至3倍的罚款、二。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标准 规范、规程.致使发生质量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 可视情节轻重,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并按照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规定赔偿经济损失,三 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指定工程所用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生产厂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至5万元罚款,第四十条。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擅自越级承担施工项目的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2万元至10万元罚款。二,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 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施工 出现质量问题的.责令停工。返工 并处以1万元至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三,工程竣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和质量标准的。责令限期返工 并处以2万元至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四。采购.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构配件及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其进行试验,检验,或者未按照规定取样送试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1万至5万元罚款.五、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转包工程的,责令其立即停工.并处以5万元至10万元罚款、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建设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监理失误出现质量问题的 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1万元至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 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具虚假数据的 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处以检测费5至10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三条 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生产销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 辽宁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处罚,第四十四条。擅自改变工期出现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处以5000元至5万元罚款、第四十五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六条。违反工商管理规定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第四十七条 罚款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拒绝、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 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