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质量标准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第三十四条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国家有关部门在我省设置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到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监督手续时、应当对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等级,经营范围进行核查 超越资质等级.经营范围的。不予办理监督手续 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施工中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对重要部位随时进行监督.发现质量问题,以书面形式责令采取解决措施.在工程竣工后、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及时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验核.第三十七条.建设工程实行按质论价。对质量达到优良等级的实行优价、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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