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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既有建筑节能第二十二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先采用保暖,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建筑围护结构改造应当与供热计量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同步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确保房屋结构和防火安全 不降低建筑的抗震和使用功能,第二十四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与旧城区改造 建筑物修缮,区域性热源改造等结合进行.列入拆迁范围内的建筑不得改造、第二十五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包括下列内容。一,建筑围护结构改造,二 建筑物室内供热系统改造、三,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四,其他符合国家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定的内容,第二十六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鼓励社会资金多元化 多渠道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开工时 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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