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鞍山市建设项目机动车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管理,实现城市动静态交通协调运行与平衡发展,满足停车需求、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鞍山市中心城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场 库。市域内其他地区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第三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应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在保证布局合理,交通安全的基础上,应满足城市生态及景观的要求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停车场 库 的选址应符合.鞍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并满足下列条件.一,选址应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 二 人员和商业比较集中、交通出行量较大或静态停车需求较高的地段,应选址建设独立或一定规模的附属停车场。库.第五条。停车场 库、一般采用地下停车库,地上停车库和地面停车位等方式,应具备完善的消防,安全监控。警示标志.停车标线.交通标线和停车设施,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新建建筑物 应按附表二规定的标准设置停车泊位、原有建筑配建车位不足的、应在改建、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补建.第七条.停车场,库。应随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前,住宅项目进户前,上述停车设施应当同步交付使用,第八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应与基地出入口 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内道路顺畅衔接 第九条,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停车现状,土地利用,道路交通状况等因素 将鞍山市中心城区划分为,类区,类区。类区和其他地区,见附图,分别进行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位配建,第十条,类区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0,类区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5.类区及其他地区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20。第十一条、无障碍车位设置不能少于总车位数的1 同时应设置或预留新能源汽车使用的充电装置,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目应进行交通影响分析,一、公路 铁路客货站场,大型加油,加气站、公交枢纽.大型城市交通设施等、二.兴业环城大道内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鞍山市商业中心区内的建设项目。三、其他对城市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建设项目。第十三条。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丰富城市景观.在鞍山市商业中心区和汤岗城区建设的地标性建筑 确因用地条件限制。停车位无法满足本标准要求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边交通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并报市政府批准,第十四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指标、机动车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核算车位时 各类车型车位应按附表一换算系数 换算成当量车型车位数量,附表一、各种类型车辆停车位换算系数,车型。微型汽车 小型汽车 中型汽车 大型汽车、铰接车。换算系数。0 7、1、0,2,0、2,5,3、5。第十五条。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机动车停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停车设施用地性质和用途,第三章.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第十七条 本标准中的配建指标为最小配建数值 第十八条.各类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表,附表二。1,住宅类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 建筑物,类型,类别,单位,泊位数,类区,类区 类区,其他 地区。住宅类、建筑物,商.品。房.S。80m2,泊位.户,0、5.0,5,0、4,0。4,80m2 110m2 泊位、户,0.7、0 6,0,5,0,5.110m2,144m2,泊位 户。1,1.1,0,0。7。0.6,144m2.200m2 泊位,户。1,5.1.4,1。2,1 1.S,200m2,或联排别墅,泊位,户.2。0。保障性住房 泊位,户,0 4,注.内河流 山体,公园等自然环境及区位良好的地段。配建指标应适当提高 附表二,2,商业类、办公类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建筑物,类型.类别.单位,泊位数.类区、类区、类区 其他 地区,商业类建筑物,配套商业,泊位,100m2,建筑面积 0,5.0,5 0 4、0,4.独立商业,泊位 100m2、建筑面积.1。0,0,8,0 6。0。5、办公类建筑物.商务办公.泊位,100m2,建筑面积.0.6,0,5.0,4 0。4、附表二,4、餐饮,娱乐类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建筑物,类型、类,别 标,准.泊位数,餐饮 娱乐类建筑物,餐饮,泊位,100m2建筑面积 1。5.娱。乐,泊位。100m2建筑面积,1 5.附表二,5,教育,文化类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建筑物。类型 类.别 单.位、泊位数 教育类、公共设施、幼儿园.泊位、100师生.2、5、中学及小学.泊位 100师生.2,5,中专。职校.泊位。100师生,3 0、大专院校,泊位,100师生 6、0、文化类。建筑物、影剧院。会议中心、泊位.100座,5 0.体育馆,泊位。100,座、6。0、展览馆、泊位、100,m2建筑面积.1 0,博物馆 图书馆。泊位 100。m2建筑面积。0,5.附表二、6,旅馆类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建筑物类型,类 别 标 准。泊位数,服务型。公寓,公寓,S,50m2 泊位,户、0,3、50m2、80m2 泊位.户,0,4、旅馆类 建筑物,普通旅馆、泊位、客房 0、4,高级旅馆.泊位.客房.0。6,注 普通旅馆指三星级 含三星,以下宾馆和旅馆 高级旅馆指四星级。含四星,以上宾馆、建筑面积大于80平方米的公寓.停车配建标准参照商品房标准执行,附表二,7.医院类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建筑物类型 类,别、标,准,泊位数,医院类 建筑物、三级医院,泊位、100m2建筑面积,1 0,二级医院,泊位,100m2建筑面积。0,8,一级医院.独立门诊及专科医院、泊位、100m2建筑面积、0 6。注。二 三级医院应设救护车车位、有住院急诊的应设出入口广场。建筑与家属住宅区在同一院落的,停车场指标应分别计算后累计.附表二。8,游览场所配建停车位指标.建筑物类型、类 别,标 准、泊位数。游览场所,风景公园、泊位,公顷。2。5,城市公园.泊位 公顷。12,0,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标准最终解释权由鞍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解释、第二十条。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图.鞍山市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位配建分区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