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污染 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将废水进行稀释后排放的,二,将废水通过槽车、储水罐等运输工具或者容器转移,非法倾倒的.三 在雨污管道分离后利用雨水管道排放废水的,四 其他擅自改变污水处理方式,未经批准设定的排污口排放废水等规避监管的。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实验室废液进行安全处置 排入污水管道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景观 娱乐用水区域行驶的以油为燃料的机动船.艇,未按规定配备防污设备或者防污设备存在重大缺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用倾倒.堆放.直接填埋的方式处置污泥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危险废物。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令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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