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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生态用水保护第二十一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功能保护的需要、对下列区域,水体依法划定保护区.并采取措施 保证区域。水体符合功能区要求,一、主要河流源头区。二。重要渔业水体 保护生物物种资源的水体.三。风景名胜区水体.四,重要的湖泊.湿地。五.重要的水源涵养区,森林。六.其他具有重要生态功能价值的区域.水体,依法划定的保护区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二条,生态用水应当优先使用雨水和再生水。禁止使用地下水和自来水作为城市景观水体的补水。各类工程施工降水的抽排水应当综合利用,优先用于施工现场以及城市景观水体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县,市 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再生水利用规划 计划.扩大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范围。制定鼓励使用再生水的政策.采取措施,发展工业再生水用户、扩大农业再生水灌溉范围、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工程施工等用水应当使用再生水 第二十四条、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利等有关部门.根据用水规模、水质要求,技术经济条件等因素.确定本市各行业的再生水使用指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第二十五条,农业主管部门在灌溉期应当定期监测灌溉用水的水质.保证灌溉用水水质符合国家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城建、建设.水利部门应当加强城市河道的管理。定期组织清淤.保证水环境质量达到景观用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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