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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资金管理第四十三条土地整治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土地整治专项资金和社会资金.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专项资金 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等资金、本办法所称社会资金,是指参与土地整治的单位和个人所投入的资金,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保土地整治专项资金用于土地整治,并聚合其他涉农专项资金集中投向土地整治项目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应当采取市场化运作等措施、扩大土地整治项目资金来源渠道,引导单位和个人等社会资金依法参与土地整治,第四十五条土地整治项目资金实行预算和决算管理制度.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土地整治项目资金。应当建立项目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稽核制度,对土地整治项目资金实行全过程的财务管理与监督。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土地整治项目预算的审核.批复土地整治项目的支出预算.办理项目资金的拨付、监督检查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批复项目竣工决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土地整治项目投资计划和预算建议,监督检查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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