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开发管理第十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计划和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确定,优先开发城市居民普通住宅.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项目,房地产开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第十一条。与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建设的公用设施 设备,道路,绿化等 在其院落 房屋组团内的 移交小区业主管理、在院落.房屋组团外的 移交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第十二条。与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建设的学校,幼儿园.商业网点。文体用房,已进入项目开发成本的.所有权归小区业主所有、未进入项目开发成本的,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 上款所有权的划分,由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审计部门审核认定、土地使用权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第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权属登记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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