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租资质证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的。吊销资质证书或者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资质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证书或者未经培训合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二,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租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明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越权核发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证书,培训合格证明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的.其证书无效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