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设立和规划第八条、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先进行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确定其资源状况,特点及价值,风景名胜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其景物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大小等、划分为三级、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省级风景名胜区 市 县级风景名胜区,第九条.风景名胜资源的调查,评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省级风景名胜区和市。县级风景名胜区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审定和公布.风景名胜区经审定公布后.因情况变化.需要升级的,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审定。应当降级或者撤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原审定机关批准,第十条、风景名胜区经审定公布后 应当及时编制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 应当由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风景名胜区规划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组织技术鉴定和审批,第十一条,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必须严格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按规定程序另行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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