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予以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 没收违法建筑或者设施。并可根据情节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2 5、或者每平方米200元以下的罚款。一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永久性建筑或设施的,二 不按规定期限自行拆除临时建筑或设施的、三,未取得。风景名胜区建设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的。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越权批准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的,其批准文件无效 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给予处罚,一 损毁景物.改变原有地形地貌,开山采石,挖沙取土,葬坟的 除责令改正、恢复原状.赔偿经济损失外,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采集标本.野生药材等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三,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地点和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除责令改正或者吊销,风景名胜区准营证,外、没收非法所得 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四 不服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破坏景区游览秩序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第三十条,在风景名胜区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的,分别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