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七条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严格控制城市规划区的用地与人口规模 并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吉林市的卫星城镇,并逐步实施吉林市市域体系,促进人口和生产力发展的合理布局,二,严格控制功能分区。科学预测远景发展 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三.应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技文教事业的发展,四.注意节约用地和保护耕地,五、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 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六,合理安排城市道路,交通、煤气.给排水 供热,供电、通信,消防等基础设施布局,提高城市整体服务功能、七,沿江两侧建筑必须充分利用自然条件,做到与水.堤。路,园相协调.八 保护具有历史意义。纪念意义或科学文化艺术价值的文物古迹.传统特色建筑。风景名胜和自然风貌 第八条,城市规划编制按吉林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三个层次进行 第九条、城市总体规划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与发展用地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江河湖泊,绿地系统。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第十条,分区规划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土地使用性质 居住人口分布,建筑及用地的容量控制指标、公共设施的分布及其用地,主次干道的红线位置。标高、支路走向 停车场位置和控制范围。绿地系统.江河湖泊水面 风景名胜的用地界线.工程干管的位置 走向,管径.服务半径以及主要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第十一条,详细规划可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用地规模和功能 控制建筑间距 建筑密度、人口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 道路系统,公共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分布位置,各项经济指标、修建性详细规划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建筑,道路和绿地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设计。总平面图 道路系统规划设计,绿地系统规划设计 工程管线规划设计,竖向规划设计,工程估算。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第十二条 吉林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 报国务院审批 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第十三条。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应当及时编制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分区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外、一般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的调整、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城市总体规划有下列重大变更的 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按审批权限报批,一、规划期限变更的.二、城市性质中首位职能变更的 三、城市人口规模。用地规模有重大变更的、四.改变城市用地发展方向的,五.城市主要工业区,仓储区 文教区,居住区以及公园绿地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 六。城市中心区、对外交通枢纽改变位置的 七,城市主干道改变走向,道路网格局变更的、八,城市规划区范围需要调整的.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进行重大调整 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具有相应的城市规划设计资格.并须采用城市测绘管理部门认可的勘测资料,委托外地或境外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本城市规划设计任务的,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设计资质 规划方案在上报审批前,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