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监督执法第四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以及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经营者应当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消防违法行为的方式和渠道、接受举报、投诉、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核查.处理,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整改,并在整改期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内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公安机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明确整改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和期限。确保消防安全.第四十七条,发生火灾事故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赶赴火灾现场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无人员伤亡.直接财产损失轻微的火灾事故、由火灾发生地的公安派出所负责登记火灾情况,统计火灾损失,第四十八条 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提出对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