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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九条。本条例所称的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一、影剧院 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二 舞厅 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四、游艺.游乐场所,网吧.五、保龄球馆,旱冰场 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8月2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 贵州省消防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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