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街道公共设施广告设施、第48条。依附于围墙的广告设施,鼓励利用施工工地的围墙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广告设施的内容应采用公益广告和自我宣传广告两种形式,施工工程竣工后应立即拆除广告设施 不允许在围墙的透空部分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在实体围墙墙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广告设施,包括牌面及支架,总高度不应大于4米.且高度不得超出围墙高度、宽度应小于围墙柱墩之间的实墙面。围墙顶严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第49条,依附于公交候车亭、电话亭的广告设施。仅在公交候车亭,电话亭设计预留广告位置的前提下.允许结合所依附的公共设施的造型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得影响本体功能的正常使用。公交站牌。路名牌,消火栓,出租车停靠点招牌等设施.5米范围之内不得设置其它独立户外广告设施,第50条。禁止在公共广告栏以外的建、构,筑物。树木.线杆等公共设施上张贴广告、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