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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竣工验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第六条,进行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生产性项目和辅助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能满足生产需要。符合工程竣工技术规范及质量要求,二,主要工艺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产品。三 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和消防设施等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四,生产设备工作能适应投产需要,五。必要的生活设施能适应投产的需要,六、非生产项目按设计文件建成、符合工程竣工验收规范及质量要求,第七条 大中型项目中能够独立形成生产能力 发挥效益的单项工程,达到上述标准的可以分期验收.分期投产,第八条 有的项目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 期近不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的。应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从实际情况出发。可缩小规模.对已经完成的工程和设备、尽快组织验收,移交固定资产、并核定新增加的生产能力,第九条,有的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基本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只是零星土建,少数和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又不影响投产和正常使用、亦可组织竣工验收,办理交付手续,在验收时,对剩余工程和设备、应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有的项目投产初期一时不能达到设计能力所规定的质量.不应因此拖延办理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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