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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 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自治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 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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