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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房地产经营第三十二条.房地产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商品房依法转让或者销售、出租给他人的行为、第三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转让房地产时、土地收益的缴纳和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四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 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于转让的.应当由受让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项目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人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项目所获得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三十五条,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并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到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一.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二.土地使用权变更批准文件。三 项目的立项计划,规划、建设用地,拆迁等审批文件,四、项目进展情况的证明材料,五。双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证书。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十六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的 应当经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中有关的权利 义务同时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告,第三十七条,销售商品房.包括预售商品房和现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 应当向商品房购买人出具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第三十八条,预售商品房.实行预售许可制度,预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商品房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预售登记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有任何性质预售行为,不得向预购人收取任何预定性质的费用,预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与预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第三十九条、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工程施工进度计算,地上建筑设计层数三层以下的建筑主体完工,地上建筑设计层数四层以上七层以下的完成建筑主体的三分之二.地上建筑设计层数八层以上的完成建筑主体的二分之一.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五,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第四十条,现售商品房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拆迁安置已经落实,五,已通过竣工验收.六,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前期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第四十一条,销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购买人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并将商品房销售合同 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商品房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商品房销售合同应当载明所售商品房的位置 结构。建筑面积.分摊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前期物业管理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 商品房预售广告中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文号,第四十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第四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 将符合交付使用的商品房按期交付购买人。未能按期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确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知购买人,第四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委托具有房地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对商品房面积实施测绘。并将测绘结果及有关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商品房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并向购买人出示测绘结果,第四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时、应当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内容、对所销售的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造成房屋原有功能的损害,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商品房购买人应当按照住宅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商品房、商品房质量保修期从商品房交付之日起计算。商品房购买人认为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核验,经核验 原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七条,购买人购买商品房后,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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