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发包与承包管理第十六条。除军事工程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抢险,救灾。保密等特殊专业工程外.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建筑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 材料等采购.必须依法通过招标发包方式择优选定承包方.公共大中型建筑工程的设计方案,可采取竞选方式确定,第十七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经过审批机关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任务书和经核准用地范围的图纸和文件。二。已办理项目报建手续,三 具备勘察.设计所需的基础资料和说明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八条。建筑工程施工的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办理工程项目报建手续,二,建设资金已落实,三 具备工程施工需要 符合有关规定的技术资料和图纸、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九条,建筑工程招标发包,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招标机构.二。编制招标文件、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四。对申请投标的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单位。五.向符合条件的申请投标单位分布招标文件 六,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七,开标并评审投标文件,八、确定中标单位,招标发包方应当自确定中标单位之日起五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单位自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应当与发包方依法签订建筑工程承包书面合同、建筑工程设备的招标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不得代理招标,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 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程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由建设单位或其具有相应资质的代理单位编制 并依照有关规定备案。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的勘察 设计、施工以及建筑构配件生产,非标准设备加工.必须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并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承包方承包。第二十三条.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发包单位不得将一个工程的勘察,设计划分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也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工程施工划分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第二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禁止建筑业企业以带资或垫款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不得用拖欠建材和设备生产厂家货款的方法转嫁由此造成的资金缺口、第二十五条,禁止倒手转包工程.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非主体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 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 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分包单位不得将分包工程再分包.施工总承包的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第二十六条 禁止建筑业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以任何形式利用其他建筑业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业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不得以任何名义或方式非法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在工程承包发包中索贿,受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