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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中介服务管理第二十八条。从事建筑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的建筑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从事中介活动的相应资质条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依法进行中介服务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推行监理制度.建设单位不具备自行管理建筑工程资质的,应当委托监理单位对建筑工程实行监理 国家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必须实行监理,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委托工程监理单位管理。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因监理责任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监理单位不得承包工程,不得与所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或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隶属于同一管理单位 不得具有股份利益或其他利害关系。监理业务不得转让 第三十一条.招标代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代理招标,对委托单位负责、并接受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招标代理单位不得与承包单位隶属于同一管理单位或具有股份利益或其他利害关系。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咨询单位不得同时接受招标方和投标方对同一建筑工程项目的咨询,建筑工程咨询单位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必须真实可靠,并对其提供资料信息质量负责,第三十三条.质量检测单位接受委托单位委托 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设备和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委托单位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测。对复测结果有异议的 可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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