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地震安全性评价第十条、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一。对本市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重大影响的建设工程、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 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泄露。放射性污染等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三 位于地震活动断层附近的建设工程,四、占地范围较大或者跨越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大型建设工程和新建开发区。五,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他建设工程。第十一条、本规定第十条第,一 项所称对本市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重大影响的建设工程.是指下列工程、一。铁路和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主要于线上地震地质情况复杂地区长度在100米以上的桥梁,隧道,立交桥,高大路基和挡土墙,二级以上铁路干线的行车调度枢纽和火车站,二类以上机场和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一级汽车客运站的监控中心、二,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的枢纽控制中心和主要干线工程,污水处理工程.重要粮油仓库.三,单机容量为300兆瓦以上或者规划容量超过800兆瓦以上的火电厂、装机容量超过200兆瓦的水电厂、输变电压超过330,千伏的变电站和调度中心,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110千伏以上变电站。四。长途电信枢纽建筑.微波通讯站,邮政枢纽建筑和主要市话局.电视中心和卫星 广播电视地面接收站、发射功率10千瓦以上的广播.电视发射塔和天线支持物、五。位于国家确定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重大建设工程,包括.建筑面积超过l万平方米的国家机关和金融机构的办公楼。博物馆 6000座位以上的体育场馆。1200座以上的影剧院,会堂和其他娱乐场所、大型商场.宾馆.学校和地下公共建筑,大中型工矿企业的主要生产厂房及调度,控制中心、六、公安消防等重要指挥机构用建筑物 消防站、库.等应急设施。七,医院的门诊楼、住院楼。急救中心、疾控中心,中心血库。第十二条,本规定第十条第,二 项所称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是指下列工程 一.蓄水量30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位于城市市区内或者上游的I级挡水建筑及防护堤工程、二 贮油、贮气工程,易燃.易爆 剧毒 强腐蚀性以及放射性物质,其他生物化学制剂和人工细菌,病菌的生产实验及存储工程,三.输油,输气长输管道及其首末场站和中间加压泵站,第十三条、本规定第十条第 五.项所称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他建设工程.是指下列工程、一,位于地震区划图分界线两侧各8公里区域内的建设工程 二、坚硬和中硬场地高度达到60米以上。中软场地高度达到 50米以上,软弱场地高度达到3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三。业主要求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四、省.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的地震研究程度或者资料详细程度较差区域的建设工程。五,省 市人民政府确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第十四条,位于国家确定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其他重要建设工程.应当依法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或地震动参数复核,由建设单位委托依法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机构进行。建设单位不得委托无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或者与其资质证书的许可范围不相适应的机构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地震动参数复核 第十六条、地震安全性评价机构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必须执行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 地震安全性评价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地震动参数复核后。应当编制该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或地震动参数复核报告.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或地震动参数复核报告报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