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资金来源与使用第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通过投融资等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二,上级财政补助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三、按规定可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四.政府批准的各类社会经济组织筹集的资金.五 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租金收入、六,社会捐赠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七.其他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第十五条,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开支,包括新建 改建.收购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基本装修、维修管理,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贴息等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 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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