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有利于建设项目实施和旧区改造 有利于生态环境改善和保护文物古迹 并遵循公开 公平 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 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非居住房屋、是指在有关单位发布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前.具有完备合法手续且实际作为非住宅使用的房屋,第五条,市 市.县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建设部门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管理房屋拆迁日常事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条例。和本办法的实施工作,区人民政府和计划、土地。房管,工商,物价,规划、公安、税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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