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有利于建设项目实施和旧区改造 有利于生态环境改善和保护文物古迹。并遵循公开。公平 等价有偿的原则,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非居住房屋,是指在有关单位发布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前。具有完备合法手续且实际作为非住宅使用的房屋.第五条 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建设部门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管理房屋拆迁日常事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条例,和本办法的实施工作、区人民政府和计划。土地、房管、工商,物价。规划.公安、税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 协助做好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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